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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审定农作物品种管理的建议

发布日期:2004年11月11日         来源:      作者:廖琴,马志强,孙世贤


根据《种子法》及其配套办法规定,我国将对稻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及农业部指定的油菜、马铃薯实行国家、省两级审定,各省可根据本省情况再指定1-2种作物实行省级审定。据此,今后将对主要农作物品种的区试审定工作进一步加大力度,这对加快我国主要农作物品种的更新换代,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将会发挥重要的作用。但是,《种子法》除对上述7-9种主要农作物的品种管理作出规定之外,对大量其它农作物种类的品种管理未作明确规定,这无疑是一个法律盲区。

    《种子法》颁布以来,对法律中未作规定的其它农作物品种应如何管理,成为各级种子管理部门和许多科研单位普遍关注的问题。根据从事品种管理的多年实践,我们认为品种管理是种子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即使《种子法》未作具体规定,但作为农业主管部门,抓好这项工作是其责无旁贷的职责,是主动推进信息服务和技术服务的具体表现;尤其是在我国市场机制尚不健全,农业基础还比较薄弱的情况下,对任何作物的管理都不能轻言放弃。为了保证农业生产安全,促进农业结构调整,我们建议除对主要农作物实行品种审定制度外,对其他农作物制定相应的品种管理办法。

    一、加强各类农作物品种管理是我国农业发展的需要

    (一)农业结构调整需要作物种类多样化。我国地域辽阔,生态类型复杂,作物种类多样,除了上述指定的主要农作物之外,至少还有十几种作物在农业生产和国民经济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其中有许多是经济附加值高、市场开发潜力大、在农业结构调整中需要加快发展的作物。如全国每年蔬菜栽培面积达2亿多亩,2000年产值约3000亿元,在种植业中仅次于粮食作物总产值,对丰富居民菜篮子和农民增收致富起着重要的作用;居世界各国产量第一、贸易量第二的花生每亩生产纯收入是种玉米的5-6倍,而价格仅为国际市场平均价的2/3;甘薯不仅是营养丰富的粮、饲、工业原料兼用作物,而且作为轮作、间套种作物有效地提高了农业复种指数和产值,在西北地区和西南山区作为主要粮食作物对解决当地人民温饱问题发挥了关键的作用;谷子、杂粮、杂豆等还是解决西部农民温饱、发展干旱地区节水农业的重要作物。有的作物在世界上也处于主导地位,如我国甘薯种植面积占世界的2/3,荞麦占1/4,谷子产量、出口贸易量分别占世界的80%、90%,苎麻面积、产量均占世界90%以上,在国际市场上占绝对优势;瓜菜作物中的辣椒种植面积占世界的4/5,黄瓜占3/5,茄子和西瓜均占到1/2以上;苹果种植面积占世界的2/5,茶树占近1/2。此外,随着人们生活的改善,对多样化消费和营养保健食品的需求水平日益提高,我国农业生产正在由单纯数量型向数量、质量、效益型转变,各种杂粮、杂豆、油料作物在生产上愈来愈受到重视,其中不少产品在出口创汇方面的前景也日益看好,因而在提高种田效益、增加农民收入等方面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如果放弃这类作物的管理,不仅影响育种者的积极性和新品种的推广,影响农业结构的调整,而且可能出现假劣品种泛滥,危及农业生产安全的局面。

(二)我国国情需要加强各类农作物的品种管理。首先是农民文化素质相对偏低,自我保护能力不强,需要政府保护。我国农业生产单位小而分散,农民对各种渠道提供的品种宣传信息不能进行筛选,也没有判别真伪的能力,因此政府部门是农民获取新品种信息的主要渠道。其次是企业的自律能力普遍较差,需要通过管理进行规范。如果放松品种管理,就为一些不法种子经营者销售假劣品种打开了方便之门,坑农害农事件必然会增加,农民的合法权益难以保障。而且多数种子企业规模小,经济实力薄弱,如果品种推广后出现问题,企业无力赔偿经济损失,受损失的仍然是农民。第三,品种管理是种子执法的科学依据。多年来,品种在生产上出现问题时,区域试验结果和品种审定意见往往是进行责任判定的主要依据,如果放弃其他作物的品种管理,品种在生产上出现问题时,管理部门执法无依,将增加种子管理工作的难度。

(三)实践证明加强品种管理是农业生产健康发展的保证。五十年代初,由于盲目引种,南方一些省将北方的冬小麦引到春麦区种植不能抽穗,北方粳稻“青森5号”引到南方籼稻区种植,因生育期缩短,穗小粒少而减产,对农业生产造成了重大损失。为了保障生产用种安全,1956年粮食部、农业部等部门联合发文,要求农业部和各省农业厅成立品种审定委员会,建立农作物品种区试审定制度,逐步扭转这一局面。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我国区试审定工作因经费严重不足等原因而处于半瘫痪状态,有些作物的试验被迫中止,致使一些品种未经区试审定便在生产上推广,出现了北方铁秆小麦、咸阳超大穗小麦、河南巨丰大豆、湖南遗传工程稻、山西“懒汉棉”等一系列种子事件,再次在生产上造成惨重损失。“九五”期间,国家实施“种子工程”,加大了对主要农作物品种管理的力度,使这些作物品种未审先推现象得到遏制。但由于对其他作物在经费投入和品种管理上没有及时跟上,近几年种子事件发生较多的是其它作物,其中80%以上的种子事件发生在瓜菜类作物。如广西的西瓜、宁夏的油葵、江西的甜瓜、北京的葱头、山东的辣椒等种子事件,在生产上造成很大损失。

   (四)品种管理对国外品种进入我国市场起到把关作用。近几年来,众多国外种子公司瞄准了中国的种子市场,有的已经制定了中长期战略及投资计划,意欲占领中国种子市场。目前在油葵、甜菜、棉花等作物上国外的品种已经占据一定的市场份额,并有扩大之势,国外的蔬菜品种更是不胜枚举。当然,国外优良品种的引进无疑对我国科研育种是个推动,但如果各种作物没有相应的品种管理办法,国外品种就可能良莠不分长驱直入,甚至一些低劣品种可能以精美的包装及强大的广告攻势,压制国内优良品种,冲击我国民族种子产业,使农业生产失去保护的屏障。

    二、其它农作物品种管理的具体建议

    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国务院领导同志多次提出调整产业结构要优化品种;当前国家又作出了西部大开发的重大战略部署,并加快了 “入世”步伐。因此,切实提高农产品质量,增加农民收入,满足国内外市场需求,增强国际竞争能力,已成为当务之急。在《种子法》对主要农作物之外的多数其它农作物品种管理未作具体规定的情况下,我们认为,应本着积极推广技术、促进农业生产和对农民负责的精神,除抓好主要农作物品种的区试审定之外,还应采取有效措施努力做好其它作物的品种管理工作,尽可能避免品种的放任自流给生产带来损失。具体方案如下:

    根据不同作物种类和在国民经济中所处的地位,实行分类管理、分级管理。分类管理,是指分成登记管理与备案管理;分级管理,是指分成国家级管理与省级管理。

    (一)登记管理

    1、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作物种类,在自愿原则下实行登记管理:

     ⑴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作物品种;

     ⑵在国际上竞争优势明显,产品出口比例大的作物;

     ⑶生产条件与技术要求较高,种子经营风险较大的作物;

     ⑷经济效益好,容易诱使投机经营的作物;

     ⑸发展前景看好,具有后发优势的作物;

     ⑹与国际水平相比,或根据市场要求,品质亟待提高的作物;

    《种子法》实施之前国家开展区试和审定的作物种类已有二十多种,除必须审定的主要农作物外,其余作物基本符合上述登记条件,原有的区试鉴定网点也比较健全,因此对这些作物建议开展登记管理。

    2、在上述各类作物中,种植区域相对较广的作物品种,实行国家级登记管理;各省可以根据本省实际情况按上述条件选择省级登记作物。国家和省级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可在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中按作物设立相应的品种登记专业组。

    3、列入登记管理的作物品种,需由育(引)种者提供有关申报材料,然后通过有组织的、相对简化的品种区域试验或其它形式(如验证试验、质量检测、现场考察等)的品种鉴定,对符合鉴定审查要素的新品种,予以登记,并发布作物品种登记公告、颁发证书。

    4、准予登记的农作物品种,凡新选育的视同同级技术鉴定。

    5、登记管理的作物种类,可由国家与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生产和市场的需要进行调整增删。

    (二)备案管理

    对于不审定、不登记的作物,实行品种备案管理,即凡是在市场上经销的品种,必须报省(区、市)品种审定委员会备案,其中凡是产品出口的作物品种、拟跨省区推广使用的作物品种,应报农业部全国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备案;不需要专门的品种区域试验或其它形式的品种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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