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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农业厅关于2004年我省水稻种子春季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报

发布日期:2004年10月1日         来源:      作者:江西省种子管理站


    

  

   为切实加强我省种子市场监督管理,确保农业生产安全。我厅印发了《关于开展种子市场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赣农办字〔2004〕9号),委托省、市种子质检站对全省种子市场上水稻种子质量进行了抽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本次共抽查了全省范围内种子市场上95个企业和经销商的198份样品,其中杂交水稻种子194份,常规水稻种子4份。

  样品扦取和检测执行GB/T3543.1~3543.7-1995《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检测项目为品种纯度、净度、发芽率和水分。净度、发芽率和水分三项指标室内检测,由各有关质检站负责完成,品种纯度由省里统一进行正季种植鉴定。

   质量判定依据GB4401-1996《粮食作物种子 禾谷类》,并结合执行GB/T3543.1~3543.7--1995《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中与规定值比较所用的允许误差。

   二、抽查结果

   本次抽检样品198份,合格样品193份,样品合格率97.5%。从检测的单项指标看,净度、水分、品种纯度样品合格率100%;发芽率合格样品193份,样品合格率97.5%。

   本次抽查企业和经销商95个,合格企业和经销商90个,合格率94.7%

   各受检企业和经销商样品检测结果祥见附件。

   三、整改意见

   1.种子质量监督抽查是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种子法》赋予的种子质量监督管理职责的体现,是防止劣种下田,确保农业生产用种安全的重要手段。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种子市场质量监督管理,扩大抽查作物种类,对抽查不合格企业和经销商要加强督查。

   2.依法加大对种子质量抽查不合格企业和经销商的监督管理。要责成种子质量不合格企业认真查找造成质量不合格的原因,制定限期整改措施,并认真实施。所在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检查质量不合格企业的整改情况,对整改不力、质量问题仍很突出的企业,要重新对其种子生产和经营资格进行审查。

   3.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种子从业人员对《种子法》及其配套法规和有关种子质量标准的培训,提高依法经营,诚实守信的自觉性,切实保护广大农民的利益,促进农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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